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,雙方爭持不下時總會有解決點,看看他是如何看呢?

我对此次罢免的陈述

  1. 关于“大量无理删除条目”的指控:这其中的证据只有“赵常青”是在联署完成前提出的,其他的证据都是在联署完成后追加的(关于追加证据的问题见后 文详述)。
    • 首先,指控中所称的“大量”,只有一个条目,即使加上追加的指控也不过是两个,不知道2个可否称为“大量”?
    • 其次,对于指控中所称的“无理”,“直接删除”等字眼,不知何据?指控所提及的条目都有在存废讨论经过讨论,何来“无理”,“直接删除”?唯一的 问题就是指控所涉及的条目都属于关注度有问题的条目,根据关注度指引,1个月后提交删除,但是指控涉及的条目没有到期就被提删,从提删直到删除,包括提删 者,最后进行删除执行的我,以及所有在删除讨论期间的维基人(也包括此次罢免的提出者)都没有发现过早提删的问题,而现在把这个问题的责任全都算在我头 上,我表示不服。
    • 另一方面,对于这个指控还存在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。关注度只是一个指引,它不是方针,没有任何强制性,对任何人没有约束力。不遵守方针可以 算作是一个错误,那么没有遵守指引绝对不能算作一个严重的错误。因此我质疑这个指控是否能够作为罢免管理员的指控之一
  2. 关于“滥用或误用回退功能”的指控:
    • 首先,我质疑追加证据部分的前三项不符合罢免管理员方针中规定的“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”的要求。
    • 其次,所列出的这些回退操作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常明显的破坏性编辑,我质疑这些证据是否也能作为罢免的证据之一?
    • 再次,我承认对于“江青”,“三峡工程”,“型男大主厨”的回退有欠稳妥,使用撤销功能要优于回退功能。尤其是“江青”,“三峡工程”没有对用户 的质疑及时作出回应。我承认在这一点上我做的不够好。
    • 但是,所指控这些回退操作,我不认为已经达到了指控所称的“大量”的水平。首先指控所给出的证据是否都属于滥用回退,我表示质疑。其次,即使这些 证据全部有效,但是这几个证据的时间跨度长达3个多月,而我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里的编辑也有至少2000多次。也就是说在2000多次的编辑中,出现了千 分之一二的出错率,即使算上所有追加的证据,也就是1%的出错率。何况那些追加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都还是未知数。如果千分之一的出错率都不能允许,那么我 建议此次罢免成功后,应当以此案例设定一条新方针:“平均千次编辑出现一次错误的管理员应该除权,普通用户应该封禁。”
    • 最后,我质疑在联署完成后追加许多证据的做法,维基百科:申请罢免管理员上说:“在罢免提出后,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,对于罢 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”也就是说,那些在罢免申请完成后追加的问题,被罢免人完全可以不用理会。因此我质疑这些追加的证据的有效性,是否能 够作为罢免管理员的证据之一?
  3. 关于“没有避嫌”的指控:
    • 首先,管理员删除只是依据社群共识的方针以及讨论结果而行。其次,所给的证据仍然是关注度有问题的条目,虽然WP:管理员#避嫌有要求,但那也只是一种建议(至少在我看来是如此),并非强制性的要求。而且 我也一直就对此持保留意见,我不认为必须避嫌,只要当事者没有恶意或破害性,我认为是否避嫌无所谓。何况,关注度提删比较特殊,挂模板的时候的关注度模板 并不是提删模板,而是一个月后,这个关注度模板才变成提删模板。也就是说,真正的提删并非挂模板人作出的,严格说是模板自己提出的,把这些关注度到期条目 放到提删讨论的人只是按照流程做事,其本人不应该看作是提删的人。而且即使认为当初挂关注度模板的人是提删者,只是挂关注度模板1个月后才会提删,这么长 的时间,可能很多人都会忘了当初是谁挂的关注度模板了,当事者自己或许都忘记了,因此避嫌在这里看来,就显得可笑了
  4. 关于“不当删除”:
    • 所提供的证据,因为在删除讨论时被机器人发现侵权,但是没有人进一步处理。关闭删除讨论时,要么删除,要么移动到词典。但是把一个侵权内容移动到 词典本身就是一个明知有错还去做的事情,真要这么做也太滑稽了一点。
  5. 最后,我对本次罢免提出根本性的质疑:
    • Wikipedia:申請罷免管理員要求“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,在 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。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”但是提出罢免者Emcc83并 为与我做过任何沟通,虽然罢免指控所列证据与他本人无关,但是既然作为一个中间人提出罢免,那么至少应该遵守罢免方针,在提出罢免前就这些指控与我沟通, 沟通无效才有可能提出罢免动议。而不是一下子就跨过方针规定的流程,不与我做任何沟通,直接提出罢免。
综上所述,我的确有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,可能不经意间伤害到了某些用户的感情。在此,我深表歉意,我也会尽量改正我的不足,减少发生过错的几率。与此同时,我也质疑此次罢免的有效性。如果批评人家不遵守方针,那么请先自己遵守方针进行罢免--百無 一用是書生 () 2010年4月6日 (二) 13:07 (UTC)

個人談:有維基人提出罷免期間疑似沒有嫌嫌的編輯,增加了是次罷免的說服力。幾乎所有在罷免分針還沒達成的條件符合。此外維基人之間沒有溝通成為問題,從Shizao的答辯得知,似乎是對方未找過他。有人更維基人翻舊帳(注意不是翻案),令支持罷免一方更有說服力。

(+)支持,這人根本是一早就應該罷免他。把自己不 認識的東西就視為不重要的人,不應該當管理員。(之前有很多次前科,例如自己不認識香港的事就把某些香港條目以缺乏知名度提刪,連先去香港維基人版面問問 也懶。予人的印象就是北京不知道的事好像就不知名似的。單是這種提刪手法已是十足的傲慢。)
上面爭拗的「四次罷免」,其實很簡單﹕就是反映了這裡一直有相當數量的人對他不滿意,但數量又不至於多到足以罷免,止即而已。如果說真的很多人不滿,那麼 不可能不通過罷免﹔如果說他受到普遍支持,那麼也不可能老是提得出(有足夠人和議的罷免案)。
書生經常做的提刪工作,對不少維基人來說是「必要但沒人想做」的髒活。大家就是因為有人負責幹此髒活而欣喜,繼而縱容他濫權亂行。我只能說,他們縱容書生 胡搞,長遠對中文維基有害無利。要讓他那麼搞,就拜託不要再搬「海納百川有容乃大」當招牌。依我看,就算他留任,除了明顯是破壞的修改之外,其他的 東西他都別碰就好。那麼我相信下次就算有人想罷免他,也不會成案。—圖門縣候補知縣 (留言) 2010年4月6日 (二) 03:50 (UTC)

當時候沒有什麼人都到搞到這麼大,仍然是這些的小討論,大部份(包括支持者認為Shizhao不能下台)。下一節我們就從罷免開始的票數分析看起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wikik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